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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对外开放战略,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在莫旗境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家对民族地区扶持等有关政策,结合莫旗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各类资金、设备及有资质机构评估作价的技术、管理、商标、品牌、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莫旗经济发展战略,在莫旗境内投资开办各种实业的旗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旗内投资者建设开发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第二章市场准入政策

第三条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除国家明确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外,莫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全面对外开放。

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在莫旗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种实业。

第五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生态环保型循环经济项目及依托当地劳动力资源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可适当放宽(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缴足,登记为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缴足)。

第三章用地政策

第六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从事房地产开发住宅用地最长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年限为40年。在批准使用年限内的土地可以出租、转让、抵押,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转让时(房地产开发除外),将旗政府的奖励部分退还旗财政。

第七条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2年或达不到预期投资规模的,第一年按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第二年由旗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建设宾馆、旅游景点等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建设物流市场、大型商场等商贸流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条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小城镇建设、城市市政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项目、公益事业性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尼尔基镇中心区内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成片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有利于城市整体规划的特殊地段改造项目、中心区以外成片改造平房且建筑面积1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街路两侧两层以上楼房开发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旗政府奖励给开发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出口加工及高技术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75%由旗政府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由旗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在莫旗境内进行矿产勘察、开采,但须经旗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矿业权是否重合。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和涉及到农田、林地、草场,依现行法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后由莫旗政府批准,方可开工。

第四章税费政策

第十四条 对设在莫旗境内属国家鼓励类项目,列为旗政府重点项目,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十五条对于在莫旗境内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

第十六条对从事下列行为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下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作物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农、林、牧、渔服务项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旗外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在莫旗设立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莫旗各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在0万元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元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60%;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内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以上项目第五年后将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经营期在8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综合服务等非生产性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奖励50%,以上项目第五年后将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参照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内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莫旗兴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旗政府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二年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参照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内由旗政府10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投资商新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条件,优先予以安排,并按莫旗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有弹性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旗级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五章 服务政策

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项目审批无偿代办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制”。属于本旗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审批要件齐全的情况下,一般性项目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特事特办;属于上级或国家审批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及时呈报,并协助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专题研究、特事特办、跟踪服务、挂牌保护的办法赋予投资商优惠政策,并帮助投资商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经旗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摊派。

第二十七条 经旗公安部门批准,外来投资者自外地带入本旗使用的车辆,发给绿色通行证。对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呼伦贝尔市客商证》,企业自用商务车(一部)在呼伦贝尔市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二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及子女在落户、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旗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旗政府同意,可授予“经济顾问”称号,符合政协章程的,经旗政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上报旗委审批,可增补为旗政协委员。

第三十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破坏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按年度事先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优惠政策如有与以往本旗的政策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优于本优惠政策或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全局的大项目或特殊项目,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优惠,其他企业不予享受。

第三十三条 投资商在本旗创办企业和开办项目的投资额度及实际运行效果,由旗发展和改革局协同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方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本优惠政策由莫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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