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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办、局,各垂直管理单位,驻赛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苏尼特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苏尼特右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在我旗境内投资新办高科技和治理荒山、沙漠及对沙化、退化草场进行生态建设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二条在我旗境内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未取得资源配置的金属矿产品精选、冶炼企业(不含有色金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对利用盟外资源进行精深加工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5%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三条在我旗境内投资新办其他加工生产型企业(矿产资源型企业除外),当年招用我旗农牧民或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要求签订一年并履行劳动合同,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投资额在1-3000万元的,一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的,二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四条在我旗境内投资新办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来我旗投资从事绒毛纺织的企业,继续执行购机补贴和电费补贴,即每购一台梳绒机并投入生产政府补贴5000元,(大型梳绒设备按价格折算为梳绒机后进行补贴)加工一吨山(棉)羊绒补贴电费500元。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绒毛纺织企业,政府在用地、厂房建设上给予特殊扶持。

第五条在我旗境内投资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5%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六条在我旗投资新办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餐饮服务,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中介、社区服务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财政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七条在我旗境内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并对本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可带动行业和相关产业发展,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

第八条投资新建项目,在我旗办理相关手续时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条在我旗投资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矿产资源型企业除外),按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收取,财政以等额的工业发展基金拔付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旗内各银行应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工作,企业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的短期流动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开户银行审查,按信贷程序优先给予贷款。

第十二条对在我旗投资的企业按照行业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程式”服务。在当地审批权限范围内,只要符合条件,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结各种手续。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由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在我旗投资的企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持证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

第十四条旗纪检、监察部门设立投资者投诉服务中心,具体受理投诉事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十五条对一个企业出现交叉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可选择享受其中一条最优惠政策,不得两条或几条优惠政策叠加享受,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本政策的兑现和落实,由旗经济局牵头,会同发改、工商、工业园区、国税、地税、财政、金融、土地、审批中心等部门定期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本旗以前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及《苏尼特右旗关于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政策》(苏右党发[2002]19号)、《苏尼特右旗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苏右党发[2002]20号)、《苏尼特右旗关于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苏右党发[2002]21号)、《苏尼特右旗工业园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苏右党发[2002]22号)、《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绒毛加工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右政发[2007]11号)从本优惠政策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苏尼特右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招商热线:400-116-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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