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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0

为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吸引各地客商前来商都县投资兴办实业,加快强县富民进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商都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符合群众利益、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各类工业、商贸物流业、农牧业产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均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投资规模,即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应达到5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条项目投资主体不限地区,但必须在商都县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参加当地社会统筹。

(二)税收和财政扶持政策

第四条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由县人民政府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留县级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资在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留县级部分的50%,后两年奖励25%。

第五条投资新办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五年县人民政府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留县级部分的100%,后五年奖励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留县级部分的50%。同时,依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每年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主要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正当所得,个人所得税10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第七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上缴增值税按留县级部分的3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20%扶持,第三年按10%扶持。属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留县级部分的50%给予扶持。

(三)土地政策

第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坚持“就高不就低”原则,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第九条项目建设用地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程序,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使用权;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划拔方式;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可以采取租用、合作、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第十条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招标、拍卖、挂牌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中的农民土地补偿费,由县人民政府全额补贴。重大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土地出让金。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执行。

(四)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投资新建项目,在我县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外,免去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投资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人防费、工本费外,免去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物流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和前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工业、商贸物流业项目且入驻园区的,由县人民政府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做到“三通一平”。

(五)投资服务

第十六条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建设方须按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图文资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厅式”办公受理,“一条龙”服务办结。

第十七条适用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部门跟踪管理、专人专项服务的工作机制。每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协调关系,跟踪进度,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帮助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立项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对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验收以及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投资企业的主管人员,如本人在户籍转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出申请,公安、教育等部门要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我县对投资企业严格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扶持企业在宽松的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和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企业可直接向县优化投资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奖励的范围是在我县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奖励的规模起点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的标准是对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人员,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0.5%的比例,给予其现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以上的工业或商贸物流业项目的人员,其配偶、子女或本人没有固定职业的,可奖励安排其配偶或子女一人或本人到县直事业单位工作。县内干部在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业绩,项目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或列为重点提拔对象,或优先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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